第 1 条 本规程依著作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以下简称本局) 设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办理著作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长聘派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本局业务有关人员兼任之。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干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业务有关人员调兼之。 第 5 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本会办理审议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本会办理谘询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 本会办理调解事项,应依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规定为之。 第 7 条 本会举行会议时,得邀请相关人士列席提供意见。 第 8 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本机关之兼任人员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或研究费。 第 9 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局于年度预算中编列之。 第 10 条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经本局局长核定后,以本局名义行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