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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2000]22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就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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