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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托高速公路从事广告业务应交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鄂地税发[2000]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据反映,我省的一些企业和单位依托高速公路从事广告经营业务,沿线途径地,点多 、线长、面广,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加强税收征管。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我省的企业和单位依托高速公路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应交的营业税及有关税费,由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此前,各地对高速公路广告业没有征收营业税及其税费的,不再补征,统一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结算征收。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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