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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信部门开展市话来电显示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牡丹江市物价局、绥化行署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来电显示开户费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63号)和《关于绥化地区电信局开展市话来电显示收取开户登记费的请示》(绥署价函发[2000]6号)收悉。电信部门开展的来电显示业务,拓宽了服务范围,满足了广大电话用户的不同需求。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资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省内各市、县开办的市内电话来电显示业务,一律不得收取登记费(开户费),已收取登记费的要立即退还给用户。 二、市话来电显示服务收费统一调整为每月6元。 三、在此之前凡与上述收费标准相违背的相关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四、各地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人员对电信部门的收费行为进行经常性检查,切实减轻广大电话用户的经济负担,更好地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 此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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