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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废止《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京价[法]字[2000]2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商委、旅游局:
1995年8月,为制止饮食娱乐业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7年4月北京市物价局、市商委、市旅游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制发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对制止饮食娱乐业欺诈宰客牟利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目前,在饮食娱乐业经营多样化、竞争比较充分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鼓励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促进饮食娱乐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废止《规定》,实行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规定》废止后,为保持饮食娱乐业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业的监督和管理,帮助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认真贯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完善饮食娱乐行业成本卡制度和结帐单据制度。 市、区物价部门应继续加强对饮食娱乐业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对价格欺诈的,对宰客牟取暴利的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照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2000年6月1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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