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0]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 1、专科生: 文科类专业:20,000元/生/年; 理科类专业:24,0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40,000元/生/年; 2、短期生: 一个月短期生:4,000元/生/期; 三个月短期生:9,000元/生/期。 二、住宿费: 带单独卫生盥洗设备和电话、电视的双人间留学生宿舍,每个床位每天住宿费标准为75元。 三、其他费用: 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四、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 五、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接到本通知后,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