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从1999年12月1日起,不再征收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各征收单位开展一次征收情况的检查,对漏户及时补征,对欠缴户及时清欠,征收入库,各单位对本次检查情况再5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局企财二处。 二、各征收单位在进行征收情况检查的基础上,对征收企业所缴纳的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进行清算,对1999年12月份以后征收入库的旅游发展附加,由各征收单位整理成清册,于5月31日前报市局企财二处,经审核后,将最后清算数划拨各征收单位,由各征收单位逐户清退。 三、市局企财二处根据清算后的1999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的实际入库数,按规定向各征收单位划拨工作经费,各征收单位应与5月31日前将户名、账号和开户银行随同清算清册报市局企财二处。 请各征收单位积极落实停止征收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的各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