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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电管理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国内长话和国际港澳台电话节假日优惠时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邮电管理局、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电局发[2000]第190号、浙价费[2000]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县(市)电信局、物价局:
自2000年起,全国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由7天增加到10天。节日放假时间增加后,各年度节假日实际放假日期的调整相应增多,这将对国内长话、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节假日优惠的切实执行造成困难。为切实执行长途电话节假日通话优惠措施,同时降低计费和帐务系统修改的工作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减少用户投诉,统一宣传口径,经研究,决定对国内长话、国际及港澳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优惠的具体时间进行统一和规定,即将国内长话、国际及港澳台节假日优惠的具体时间相对固定,不再随各地政府放假日期的调整而调整。具体优惠时间如下: 法定节假日:1月1日,5月1、2、3日,10月1、2、3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长途电话的优惠幅度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国内长话和国际港澳台长话通话中跨越优惠时段的1分钟,按前时段费率计算。 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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