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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


【颁发部门】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发[2000]第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充分发挥武汉市旅游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旅游业,使其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尽快把武汉市建成旅游大市,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武汉旅游业的重要意义 (一)在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思想指导下,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取得辉煌成就,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已提出把旅游业列为国家经济新的增长点,要大力培育和扶持。旅游业发展面临着十分有利的机遇。旅游业是扩大城市对外开放,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塑造城市现代形象的新兴产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十分丰富,地理区位优势明显,具有发展旅游业的巨大优势和潜力。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海内外客源市场不断拓展,带动了商业、交通、通讯、城建、餐饮等产业的发展,旅游产业已经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和消费亮点。进一步发展旅游业,既是武汉市提高现代城市功能、实现现代化开放型城市宏伟目标的需要,也是武汉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更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旅游业是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功能的战略性产业。因此,要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大力培植和扶持,推动旅游业不断发展壮大,努力使之成为21世纪武汉市经济的支柱产业。 二、武汉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武汉市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为目标,以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契机,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政府主导、旅游部门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加快武汉市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市旅游业发展,要以构建华中旅游中心城市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拓展优势、盘活存量、深化内涵”的发展方针,塑造新世纪都市旅游的整体形象,努力实现武汉市旅游业向观光度假、商务购物、文体展览等特色多样化的旅游转变,由过境旅游城市向集散地、目的地的复合型旅游城市转变。到2005年,力争全市旅游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5%;到2010年,旅游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5%,并逐步将武汉市建设成为具有滨江、滨湖特色的现代旅游城市。 三、切实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全市旅游业的协调管理,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旅游协调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市旅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局办公。 (二)各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导、协调本区旅游业的发展。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旅游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支持旅游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全市逐步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旅游行政管理网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四、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景区景点规划建设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规划工作,突出特色,高起点、高标准地编制本区的旅游发展规划。市里将重点编制武汉市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各区也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和“十五”计划。要用规划总揽全局,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重要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资源所在地都要编制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市、区及景区(点)规划要科学合理、协调一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全市旅游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旅游项目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规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旅游规划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促进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根据武汉市旅游资源现状,在“十五”期间突出规划和建设十大重点旅游景区,努力塑造武汉市旅游“精品”,即东湖风景区,黄鹤楼风景区,木兰生态旅游区,归元寺宗教文化旅游区,汉口购物旅游区,琴台-月湖游览区,南岸嘴-龟山风景区,金银湖康体旅游区,九真山风景区,长江乐园。 (三)近期着力抓好八大重点旅游建设项目:1.将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建设成以回归自然为主题、华中地区最大的野生动物园;2.将武汉旅游商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建设成国家级旅游商品批发市场,并形成具有国际性的旅游商品信息中心、旅游商品交易中心;3.将木兰中心公园建设成以木兰文化为主题的“武汉后花园”;4.将武汉太空港游乐园建设成集声、光、电一体的高科技大型游乐园;5.建设中山舰陈列展览项目;6.建设盘龙城开发保护项目;7.将江汉路商业步行街建设成武汉最具特色的现代购物旅游地;8.将东方神马俱乐部建设成大型体育竞技和旅游娱乐项目。 (四)加快旅游交通建设步伐。对通达各旅游区域、景点的干线公路,交通部门要统筹规划、搞好协调,优先发展。民航、口岸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增开国际航线的工作力度。铁路部门要根据旅游市场需求,适时增开至主要旅游城市和景区的旅游专列或增挂旅游专厢。围绕市内“一日游”、省内“三日游”、国内“七日游”,做好各景区景点间的交通通达工作。 (五)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积极兴建和完善旅游厕所和景区供水、供电、通讯、卫生、绿化、环保等设施,改善交通干线和重要景区的旅游环境。 五、大力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 (一)加大武汉市旅游产品促销力度。要突出整体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把旅游宣传作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新闻、文化、影视、出版和经贸、外事、侨务、对台等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大密度地开展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在常年促销的基础上,结合传统节日、大型会展和经贸活动,每年推出几个较大声势的集中促销活动。各类驻外机构和举办各种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活动时,要采取多种途径直接向海外促销。改善宣传促销方式方法,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宣传促销。对于招徕海外旅游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市财政在1999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用于全市旅游宣传促销经费预算逐年递增5%。 (二)积极引导旅游商品和服务业的开发。发挥市场流通优势,使武汉市形成华中地区旅游商品集散中心。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建设旅游商品生产基地。调动在汉科研机构和民间传统艺人的积极性,着力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具有楚文化风格的旅游工艺品、文化用品、日用品。做好武汉市饮食“老字号”文章,开发系列旅游饮食产品,使旅游产品高、中、低档齐全,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要。引导全市商业、外贸和饭店积极经营、使用、消费本地产品。 (三)大力发展旅游娱乐业。充分发挥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优势,突出楚风汉韵、黄鹤故地、滨江滨湖特点,促进旅游和文化的紧密结合,办好一系列文化节活动,满足国内外旅游者的需要。 六、推进旅游行为业改革与管理 (一)深化旅游企业改革。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通过股份合作、出售、合资、联合、兼并、改组、拍卖等方式对旅游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组建武汉旅游集团公司,推动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增值,增强旅游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集团化、网络化经营,以大型企业为“龙头”,积极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经营合作网络;饭店、旅行社、车船、旅游购物商店等,要以资本和旅游资源经营权为联结纽带,形成网络化、规模化经营,以实现企业间的市场互补、资源互补、经营互补,提高武汉旅游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大旅游资源的重组力度,盘活存量,拓展优势。积极推进以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为主的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放开搞活中小旅游企业。 (二)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对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定点企业,要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对旅行社要严格审批,实行动态管理。控制中心城区旅游饭店的建设,扶持重点旅游区改造、建设档次适宜、规模适度的旅游饭店。制定景区景点购物、餐饮等各类定点企业的质量标准,促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强对定点企业的业务年检,规范其经营行为。旅游定点医疗救护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建设和管理。 (三)加强行政执法,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各种涉及旅游行业的管理办法,形成完善配套的旅游法规体系,把旅游行业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开展旅游市场的治理和整顿,整治违法经营、无序竞争、管理松懈、监督不力等现象,净化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旅游部门开展行业管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开展景区环境治理,坚决制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旅游景观以及恶性开发致使文物遭受损害的行为。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旅游城市和景区社会治安。 (四)加强旅游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大力加强旅游行业干部队伍建设,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选择有关院校(系、专业)作为中、高级旅游专业人才岗位培训的定点单位。继续在投入上给旅游院校及相关专业予以倾斜,使之尽快成为武汉市培养初、中、高级和应用型旅游人才的基地。推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竞争上岗机制,着力提高旅游从业人员专业素质,造就一支适应新世纪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七、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制定发展旅游产业的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调动、引导和保护好各方面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加快旅游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转化。全市旅游业的开发建设,要采取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和内资、外资一起上的办法,实施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行各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兴办旅游业。市内大中型企业转向、转产或安置下岗职工开发旅游业,在项目建成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旅游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资兴办旅游业。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完成重要景区旅游规划编制的基础上,筛选一批重点旅游项目,纳入招商引资库,积极吸引外资开发旅游业。外资单独或合作开发旅游景区,可在土地批租上给予适当照顾。为了加大旅游项目建设的引导力度,将1999年和2000年全市旅游企业地方税收超出1998年的新增部分作为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市旅游业的发展。为支持大型旅游项目建设,市政府每年为重点旅游项目在金融机构贷款的5000万元提供贴息。 (二)要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计委在制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对旅游业单列安排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通讯、生态和环保等非经营性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并视财力增长逐年增加。对争取到的国家旅游国债项目,市里将按国家规定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落实对旅游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旅游规划的支持力度,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规划费用,支持编制武汉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景区的详细规划。对旅游创汇企业按结汇量给予一定奖励。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优势旅游企业发行债券、股票。 (四)强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调控职能。新建、改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客房数在100间以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饭店(房地产项目变更为饭店视为旅游项目),在项目审批时需征得旅游部门同意后,计划、规划、公安、工商、外资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区及旅游资源特色显著的旅游景区的旅游规划,在批准实施之前,均应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思想,全面落实“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旅游业战略,切实把旅游业当成综合性产业来办,解决好影响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抓住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把旅游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先导产业抓紧抓实。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旅游业发展,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真正形成部门联动的格局,为武汉市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八、以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契机,推动全市旅游工作上水平 (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是改善城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现代旅游功能、全面提高城市旅游形象、推动旅游业上规模的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是武汉市2000年旅游工作的中心任务。全市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责任目标,切实改进薄弱环节,推动旅游业整体实力的全面提高,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一次成功的目标。 (二)在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不懈地深化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全市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成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争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探索新路子,共同推动旅游业在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实现武汉市旅游业新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为把武汉市早日建成旅游强市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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