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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第四次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2000]湘价费字第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核准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24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厅在组织我省第四次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时适当调整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140元/人次。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7)湘价费字338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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