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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的函[失效]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0]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非法院系统委托性刑事技术鉴定和法医学鉴定的收费,经研究,同意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检察院川价字非(1996)116号文件执行,并在成都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物价局川价函(2000)26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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