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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涉贿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办发[200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涉赌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涉赌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扫除赌博现象,净化社会环境,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赌行为,包括投资、经营、管理赌博活动场所,为赌博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参加赌博活动,非因工作需要涉足赌博活动场所,以及支持、包庇、纵容赌博活动等行为。 第三条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涉赌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投资、经营、管理赌博活动场所的; (三)以赌博为业的。 第五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或组织、引诱、唆使他人参加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食宿、交通、通讯、赌资借贷等方便条件,或生产、经销明令禁止的赌博工具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参加赌博屡教屡犯的; (二)赌资较大的; (三)动用公款参加赌博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人民警察参加赌博的; (五)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的。 到赌场参加赌博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非因工作需要涉足赌博活动场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支持、纵容、庇护亲属或他人投资、经营、管理赌博活动场所的; (二)为涉赌人员通风报信,泄漏禁赌工作秘密的; (三)在查处赌博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 (四)为涉赌人员说情、开脱,阻挠、干扰对赌博行为查处的。 人民警察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八条工商、公安、文化等职能部门,丧失原则,违章审批营业执照、许可证,或放松管理,导致赌博活动严重泛滥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赌博活动和有关案件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应当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送其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执行;有关违纪案件尚未处理完结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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