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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失效]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中的“营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修改为“出租汽车、定线汽车报废的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期限满10年仍继续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并处5000元的罚款。”修改为“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达到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而仍继续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车辆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并处5000元的罚款。” 三、条件中的“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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