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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中央在沪工交商贸企业单位坏帐核销审批工作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字号】 沪财企一[200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按照财政部对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的工作要求,现就中央在沪的工交商贸企业单位的坏账核销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沪的工交商贸企业单位的坏账核销审批工作由市国税局统一负责,并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由各级税务部门办理。专员办不再受理中央在沪工交商贸企业单位坏账核销审批事项。 二、中央在沪的工交商贸企业单位的坏账核销,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在沪中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99]32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主管税务监缴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需核销的坏账资料和情况,应认真审核,加强了解,并按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中央在沪企业财务管理事项,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上海专员办将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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