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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所[200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8号)转发给你们。山东省邮政局向淄博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济南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请认真执行。 附件:
山东省邮政局1999年度收支差额安排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收支差额 1济南-2028.23 2青岛46.5 3淄博286.89 4枣庄-801.96 5东营-103.95 6烟台264.03 7潍坊155.2 8济宁-933.27 9泰安-3.44 10 威海151.13 11 日照-216.28 12 莱芜76.23 13 滨州-1012.48 14 德州475.07 15 聊城-934.7 16 临沂1097.58 17 菏泽-1204.06 18 省局及直属单位-13024.96 19 全省合计-2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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