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关于广西大学招收香港、澳门、台湾自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大学:
你校《关于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自费研究生收取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港、澳、台人士自费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1、文科类专业: 自费硕士生24000元/生/年,博士生28000元/生/年; 2、理、工科类专业: 自费硕士生28000元/生/年,博士生32000元/生/年; 二、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计价收费。 三、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接到本通知后,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