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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电信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经]发[20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银川市电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98年收费标准及所增服务项目收费的报告》(银电物字[2000]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宁价(经)发[1999]50号)文件规定,结合你局一年多来物业管理服务运行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宁价(经)发[1998]128号文件规定。 二、会议室租赁费用 1、枢纽楼三楼会议室400元/次;2、电信商城504教室260元/次;3、电信商城506会议室150元/次;4、电信商城6楼会议室500元/次;5、枢纽楼二楼第一、二会议室200元/次。 三、会议室租赁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物业公司要在此标准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议定。 四、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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