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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部分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收费标准通知书》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00]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外商投资环境,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根据省委、省政府鲁发[1997]21号文件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需进一步整改和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汇总及责任分工》(青政督字[1999]1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单位实行《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的单位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含开具《征收通知书》收费),除按“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执行外,必须持物价部门签发的《收费批准通知书》,并按该通知书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同时可向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二、《收费批准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收费时限应控制在10日以内(不包括检查、测验等所需时间),凡超过收费时限的,须到原签发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属及市内四区所属执收单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批准通知书》统一由市物价部门签发;其它市区所属执收单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批准通知书》由当地物价部门签发。签发该通知书的依据是: 1、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市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市、区(市)两级收费职权分工。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负责,上下协调一致,严禁市、区(市)两级执收单位到同一企业重复收费。 四、《收费批准通知书》审批程序。申请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前,须持国家、省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收费批准通知书申请表》。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收费批准通知书申请表》后,一般应即时核批,特殊情况下也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执收单位,签发《收费批准通知书》。 五、我市第一批实行《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的单位有: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公安消防、建委、环保、园林环卫、土地、公用及市政。今后如需调整,由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联合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实行《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是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此项制度的落实工作,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除通报批评外,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政纪责任。 此通知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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