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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邮政公众自取信箱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公众自取信箱收费规定试行一年,拓宽了邮政服务功能,解决了部分个人及单位的实际困难,社会反映很好,同意继续按以下原则和规定执行: 一、办理邮政公众自取信箱业务的原则 1、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通邮及合理开展其它邮政延伸服务的前提下进行; 2、必须由用户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办理; 3、严格区别于邮政专用信箱业务的办理,不得替代、混淆。 二、收费规定 邮政公众自取信箱业务是邮政行业发展的新业务,各支局开展此项业务的情况有所差异,为了便于整个行业的规范管理,邮政公众自取信箱收费问题由你局根据业务开展规模、信箱设置成本等情况具体核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同时抄报市物价局。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京价(收)字(1998)第38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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