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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嫌涉税犯罪案件讨论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发[2000]第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嫌涉税犯罪案件讨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嫌涉税犯罪案件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发扬办案民主,集思广益,保证有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和我市公安、国税两机关协作办案的实际情况及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案件讨论制度是国税系统内部对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调查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涉嫌构成涉税犯罪的案件进行讨论,作出相应决定时所应遵循的规程。 第三条案件讨论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㈡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结合; ㈢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㈣提倡并鼓励发表不同意见; ㈤准确适用法律、遵守规程。 第四条案件讨论分为 ㈠稽查局(处)、稽查科讨论会; ㈡稽查局(处)、稽查科与机关职能处、科讨论会(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㈢基层局,向稽查局(处)汇报暨讨论会; ㈣税务、公安机关局长联度会(以下简称“两长”联席会)。 ⒈稽查局(处)、稽查科讨论会,是局长、科长直接听取案情报告,同承办人共同讨论、作出决定,由局长、科长主持,并有三名以上人员参加。 ⒉稽查局(处)、稽查科与相关职能处、科讨论会,是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案件进行讨论,提出部门意见。根据案情的需要可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讨论,提出各机关部门意见,此为提交“两长”联席会讨论的必经程序。 讨论会须由稽查局(处)长、稽查科长主持或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共同主持,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参加。 ⒊基层局向稽查局(处)汇报暨讨论会,是基层局根据案件查处的需要向稽查局(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并就有关税收、法律业务进行讨论,稽查局(处)根据讨论协调有关部门协助案件的查处,并就案情和调查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和作出决定。讨论会需有稽查局(处)主持,基层局主管局长、稽查科长和案件承办人及人关人员参加。重大案件的汇报暨讨论,可由市局主管局长参加并主持。 ⒋“两长”联席会是讨论、决定案件的最高形式,其讨论案件的范围按规定的管辖分别由稽查局(处)长税侦处长稽查科长、税侦科长向“两长”请示确定。案件承办人可以列席。讨论由“两长”主持。 本条⒈⒉⒊三种讨论方式可按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制度一并实施。 第五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提起: ㈠办案人经过调查,认为有问题需要研究或需要提出某项决定时,应向科(局)长提出; ㈡稽查局(处)怎么着经过讨论认为: ⒈需经与相关职能部门讨论的,由科(局)长向主管局长报告请示后,同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安排讨论; ⒉需向稽查局(处)汇报、讨论的,由基层局向稽查局提出、确定,安排讨论; ⒊需提交“两长”联席会讨论或决定的,由稽查(局)科长向局长提出,局长确定,并由“两”长决定安排讨论。 第六条稽查局(处)可派人参加各基层局稽查科与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会。 第七条案件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㈠关于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 ㈡关于证据的判断、使用及效力方面的问题; ㈢关于适用税收政策、法规、法律方面的问题; ㈣关于定案处理方面的问题; ㈤其它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八条案件讨论的方法是: ㈠办案人员汇报案情,包括要求讨论的问题,案件的来源,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或早诉,案件中存在或需要排除的矛盾,有关方面的意见,定案或处理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刑法法律依据,办案人的意见。 ㈡向“两长”联席会提交讨论的案件,办案人汇报后,稽查科(局)长应当汇报科(局)集体讨论的情况,包括:对办案人汇报内容的补充,更正或说明,本科(局)讨论的意见及依据。如果意见不一致,还应讲明分歧要点和各自的理由,并阐明本科(局)的倾向性意见及依据。 ㈢汇报人汇报后,参加讨论的人员可以向汇报人提问,汇报人应当做出回答或解释。 ㈣提问后,参加讨论的人员可以根据汇报人的汇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构成要件及规章、法规、法律依据,发表个人意见。 ㈤经过充分讨论,由主持讨论的领导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集体意见或做出决定。其中,稽查科(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在讨论中的不同意见,稽查科(局)讨论会中的不同意见,在向“两长”汇报时,要一并汇报。 第九条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 ㈠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 ㈡汇报人及其汇报的详细内容; ㈢参加讨论人员的提问及汇报人的回答; ㈣讨论中的各种意见及其理由; ㈤讨论结束时的意见或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予注明; ㈥讨论记录作出后,由主持人审阅签字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讨论意见或决定如需要变更或撤销,应分别不同情况,以原讨论方式重新讨论作出决定;必要时,稽查科(局)出可以把需要变更或撤销的意见或决定,直接提交给上一级局长办公会或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或“两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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