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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粤地税函[2000]第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省局不断接到各地来文来电,请示有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何种票据的问题。现重申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何种性质的广告收入均属应税收入,应纳入税务管理,依法缴纳营业税,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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