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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颁发部门】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的规定,我局将对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申报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如须延长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含现使用者),必须提前二个月持原审批资料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凡使用期限已超过二年的临时建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含使用者),一律按违法建筑论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经过申请规划报建批准,擅自建设的临时建筑,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予罚款并强制拆除。 四、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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