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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证员资格考试报考费标准(试行)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0]第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2000年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将公证员报考费标准由每人30元调整为80元。 你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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