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性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法庭科学研究所对非法院系统委托性刑事技术鉴定和法医学检验鉴定参照省物价局川价函(1991)151号文执行,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