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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地税函[200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纳税行为,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我省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旅游企业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他代付费用"从营业额中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替旅游者支付; (二)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合并营业收入 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对“其他代付费用”的具体扣除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省暂按下列范围扣除。具体包括: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陪同费(不包括随团导游和陪同人员的电话费、出团补贴)、保险费、机场建设费、旅游事业发展费。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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