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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财国[2000]1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确保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和产权交易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工作。现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管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欲申请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请于2000年1月14日前将所须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审定后,确定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上报司法部。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纠纷法律事务的基本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以上,律师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律师事务所须具备10名以上的律师,且有3名以上的律师能够参加财政部和司法部组织的产权法律事务培训; 3.具有良好执业声誉,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最近两年内承办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事务5件以上的。 二、报名参加产权界定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及三名以上执业律师的介绍; 2.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3.律师承办与相应此项的主要业绩材料及五个典型案例。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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