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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发放生产补助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社[2000]3号、沪民安发[200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上海市政府、上海警备区(沪府发[1999]47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发放生产补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费发放的具体对象:为当年度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退出现役并符合本市接收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包括因政策原因照顾办理“农转非”的退伍义务兵);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 本市在职入伍和“两张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享受生产补助费。他们按现行政策退伍后即回原单位工作,有关的退伍安置待遇由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落实。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从退伍回到有关区、县安置部门报到(以户口迁入时间为准)后的第一个月起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工作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之月止;转业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后的第一个月起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工作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之月止,为待安置时间。在此期间内,政府向有关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本年度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由所在区、县安置部门核定后按月发给。 四、发给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每年由区、县财政负责按实拨款,专款专用,准确发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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