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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申办广告经营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0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工商分局、市局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广告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原申办广告经营企业的资质标准做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事设计、制作业务的广告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原5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0万元人民币。从事代理、发布业务的广告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原1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50万元人民币。 二、广告从业人员数量由原规定的15人调整为8人。 三、取得广告从业人员资质操作办法: 1.广告经营企业首先应办理广告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半年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2.在半年有效期内,广告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取得3个《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和2个《广告审查员证书》; 3.取得上述证书的广告经营企业,由登记主管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有效期。 四、广告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参加市局组织的统一考试,方可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和《广告审查员证书》;培训方式由过去统一培训调整为统一培训或自学两种方式。 五、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名称中可以含广告字样,经营范围应核准为:“广告设计、制作”。 六、其他资质标准,仍然按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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