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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食盐批发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0]0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专营办法》和省政府第72号令《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险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定《食盐批发许可证》工本费为35元/每证(含副本、公告、镜框及各种费用,下同),《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为15元/每证,不得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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