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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0]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专利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人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苏专发(1999)054号)收悉。为促进我省专利代理事业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专利代理机构,可根据代理案例的具体情况,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该标准试行一年。 二、专利服务收费管理仍按《关于发送〈江苏省专利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苏专发(93)第55号、苏价费联(1993)第92号、苏财综(93)212号文执行,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收费年审。 三、本标准自二000年元月二十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表:江苏省专利服务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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