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日)废止
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产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审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计、审批、核销程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不实资产的申报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不实资产情况的,可按照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文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属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授权经营公司)提出核销申请,然后由授权经营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不实资产的审计
1.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受理后,填写“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转移单”(附件一,随附企业报送材料),一般于每年12月底之前转至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不实资产审计意见书。
2.审计机构必须按市审计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不实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不实资产的审批
申请不实资产核销的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企业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的请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不实资产清单及有关凭证等必要资料;
企业申报时的月度会计报表。
2.授权经营公司的初审意见及申请报告;
预计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的情况说明。
3.市审计局审计意见书,安排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构资格证书。
4.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在审计机构审计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会审,并提出核销不实资产的处理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四、不实资产的核销
1.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抄送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有关授权经营公司。
2.企业根据授权经营公司下发的国资委批准文件,按规定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包括公益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调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手续。
五、各授权经营公司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全年度审批核销的数据填列“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批核销汇总表”(附件二)及不实资产情况综合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六、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全年度审批核销的数据填列“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批核销汇总表”(附件二)及不实资产情况综合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七、本市各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可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八、本《补充意见》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审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