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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电子工业学校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0]费字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子工业厅:
你厅《关于转报福建电子工业学校(关于请求核定福建电子工业学校公寓楼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函》(闽电经(1999)07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1999)358号)的有关规定,对照福建电子工业学校学生公寓的实际住宿条件,经测算,核定该校“团结”、“奋进”、“求实”、“创新”四幢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学年)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包含房租、定额水电费及所有管理服务费用,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该收费标准从1999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学校应及时到省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学生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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