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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绍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商标代理业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绍市价检(1999)2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省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其商标代理业务收费一律按省物价局浙价费(1996)85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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