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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征[199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审计部门联系,沟通审计信息,掌握动态和跟踪审计部门审计对象的数量、审计分析、审计结论,建立联系制度,密切行政协助,有效地堵塞偷税,遏制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对审计查出的偷、骗税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地按税收级次组织入库。坚决纠正“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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