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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字[2000]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口市价格事务所:
报来《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并报经省物价局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其鉴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向委托人或委托机关出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资格证书。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鉴定费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承担(重新鉴定费由申请方负担),具体标准如下: (一)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按省物价局琼价综字(1998)89号文《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附表四)执行。 (二)车损价格鉴定收费按《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三、评估机构在开展车物损价格鉴定业务时,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及时、准确地作出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作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司法部门办理诉讼案件的依据。 四、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附表: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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