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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做好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推荐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晋建村字[2009]1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建设局(建委)、旅游局: 为保护和利用村镇特色景观资源,积极发展村镇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各市建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从我省已经公布的旅游名镇名村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综合考核。全省拟推荐15个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各市推荐名额自行确定。 二、申报资料 各市推荐的村镇应准备以下申报资料(一式六份): (一)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 (二)镇(村)基本情况(1500字文字材料)。 (三)反映镇(村)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 (四)镇(村)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上述资料请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村镇处(4份)和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2份)。 联系人: 省建设厅村镇建设管理处李艳萍 0351-3580060 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李笑天 0351-7320597 附件: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略)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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