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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邮局发[199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电信局、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134号、计价格[1999]134号),决定降低部分电信资费标准,整顿邮电建设附加费。现将我省电信资费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因特网资费 (一)将中国电信拨号上网用户基本费(即网络使用费)调整为按每月使用时间分两档计费:1至60小时(含60小时)部分,每小时4元;超过60小时部分,每小时8元。本地上网用户的通话费调整为三档计费:1至15小时(含15小时)部分按每三分钟0.22元(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下同)标准计收;超过15小时至80小时(含80小时)部分,按每三分钟0.11元标准计收;超过80小时部分,仍按每三分钟0.22元标准计费。 电信企业营业窗口提供上网服务的收费,由每分钟0.80元降低到每分钟0.30元。 中国电信以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ISP)对用户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降低通过专线上网用户的收费标准。通过专线上网的资费分为计量制和包月制两种收费方式,由用户自行选择。计量制不分线路速率,其收费标准为6.00元/兆字节;包月制按照线路速率分为7档,其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三)互联单位(指教育网、科研网及吉通公司等)租用用于因特网互联的国际半电路(只限2MBPS)租费由每月43.16万元降低为32万元。其它国际电路的租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通过分组交换上网用户的包月制资费由每月600元降至50元。 二、理顺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资费 根据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批复,在取消我省本地网营业区内(即市内电话)通话附加费(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同时,全省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三分钟0.22元。基本月租费全部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考虑到调整资费时间紧急,此次基本月租费纳级标准由同级电信、物价部门按现行交换机容量确定,并报省备案,以后新纳级的,必须报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审批。 三、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指导性标准待省政府批准后另文下发。 四、取消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附加费。其他附加费将按国家规定进行测算、整顿,具体意见另文下发。 五、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调整后的出租电路资费标准详见附表三。电信企业可对不同租用数量的用户实行价格优惠,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六、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 国际电话计费级次简化为两档:一是从中国大陆打往除中东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和地区,通话费凡每分钟高于12元的全部降为12元,低于12元的维持原标准;二是从中国大陆打往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话费全部调至每分钟15元。我省打往港、澳、台的电话资费从每分钟8.10元统一降为每分钟5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四。 七、资费调整执行时间 除因特网拨号上网的通话费优惠标准及磁卡、IC卡电话的收费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外,上述资费标准自1999年3月1日零时起执行。 八、文中未提及的资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此次调整电信资费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电信、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资费调整的宣传工作。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信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借机搭车涨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和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要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严肃查处,保证资费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此文自执行之日起自行解密) 附件:一、调整后的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业务资费表(略) 二、复式计次制月租费标准(略) 三、出租电路资费调整表(略) 四、调整后的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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