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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电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国税所[1999]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所[1998]54号)精神,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加强电信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征管,市局研究决定,凡是设在福州市五城区的原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省、市电信企业统一由市国税直属局负责征管,设在各县(市)的原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信企业由各县(市)国税局负责征管。 二、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电信企业的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电信企业的基础征管档案资料,电信企业应认真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实申报缴纳所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应依法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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