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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绥化地区电信局收取电话选号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绥化地区电信局:
你局《地区电信局收取选号费的请示》(绥电局字(1999)79号)收悉。为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在用户自愿使用的原则下,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电话选号费和来电显示服务费,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选号费标准 市内电话移动电话 二、主叫号码显示功能服务费6元,免收开户费。 三、上述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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