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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复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1999]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边防局、水产局,工商局,广西石油总公司: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海上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请示。据此,2月3日,海关总署在广州召开了沿海六省区打击海上小额成品油走私工作会议,部署开展专项斗争。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并在专项斗争中抓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整顿非设关码头。沿海、沿江各地市要对现有各类非设关码头和企业自营码头进行整顿,严格码头建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严禁利用非设关码头接卸进口成品油和其它走私物品;对为走私成品油提供条件的码头,按共同走私论处,同时要追究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清理各类小型船舶。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清理沿海和内河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运输船舶;自治区水产局负责清理渔船,坚决取缔“三无”船舶;要加强船舶登记和签证管理,禁止无证出海运营。对参与走私的船舶,要人、船、货一并查扣,吊销其运营执照,从重处罚;如属改制船舶(主要指由渔船、杂货船非法改装为油船的),要强行拆除其走私设施。 三、严格清理储油设施。自治区经贸委要严格清理区内所有待建、在建和已建储油设施。对手续不全的油库。要坚决停建;对已建成的油库,要重新进行登记清理;对非法建设的,要坚决拆除。不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油库,不得存储进口成品油;对接储走私成品油的油库,按共同走私予以坚决查处。 四、整顿成品油销售市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生产、经营成品油的企业,要依法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把好市场进入关;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非法收购、供应和销售走私成品油的,要予以坚决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将其油趸、油罐车等成品油储运设备查扣或拆除。 五、切实加大对小额成品油走私案件的查处力度。海关、缉私警察以及地方公安部门要加强情报工作,拓宽情报信息渠道,掌握打击成品油走私的主动权;增加缉私巡逻航次,特别要加强对小额成品油走私的重点海域、集散地和过驳水域的夜间巡逻,同时加强对敏感地区码头的陆路堵截;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把破大案、挖团伙、端窝点、抓首犯作为重点,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罚代刑。 六、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得参与成品油走私,不得经营走私成品油。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走私成品油,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当地石油公司收购。 七、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打私综治办要加强对专项斗争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专项斗争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查获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报告自治区打私综治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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