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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颁发部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党发[1999]第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旅游业发展,使之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内蒙古自治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1.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八五”以来发展较快,现已初具规模。截至1997年年底,全区共有旅游企事业单位280多家,从业人员2.5万人;现有旅游涉外饭店34家,其中三星级旅游饭店11家;各类旅行社50家,其中国际旅行社23家。1997年,全区接待海外旅游者34.8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首次突破1亿美元大关,占全区创汇总额的14.55%;接待国内旅游者约500万人次,营业收入近8亿元;全区旅游业直接总收入16.85亿元,比上年增长20%左右,已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1.53%。国内外客源市场已初步形成,全区开辟形成以呼市为中心,辐射包头、伊盟、乌盟的西部旅游热线;以海拉尔、满洲里为中心,辐射全盟的东部旅游热线。 2.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业虽有较快发展,但发展的总体水平与资源优势很不相称。突出表现是:旅游产品规模小、档次低,基础设施不配套;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小,客源增长缓慢;旅游业人才缺乏;产业规模尚未形成。 3.当今世界,旅游业已成为最有活力的朝阳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旅游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由于关联范围广,市场扩张力强,可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带动商贸、交通、餐饮服务、文化娱乐、轻工、农牧业等十几个行业的发展,同时还可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推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4.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旅游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突出旅游业的产业地位,采取强有力政策措施,加速旅游业产业规模的形成;要切实把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加快脱贫致富的高效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快发展,使之尽快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到2003年,全区旅游业总收入达到41亿元,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2.1%;到2010年,实现旅游总收入145亿元,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4.1%。 二、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搞好旅游业的整体规划和开发建设 5.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业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十分丰富。要选择旅游资源富集区,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发建设。重点发展在国内、外有影响、有特色的草原风光、民族风情旅游。近年内要集中力量开发建设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赤峰和呼—包—东等旅游资源富集区,并带动其他地区的旅游业发展。上述盟市和地区都要尽快制定发展规划,并按照发展规划加快开发和建设。 6.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各地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呼盟要抓住国家建设跨世纪旅游工程的机遇,坚持高起点,有特色,加快草原、森林、民族风情、冰雪、边境旅游等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锡盟和赤峰重点发展草原和元上都、辽文化旅游。呼—包—东等旅游区,继续以草原、沙漠和文物古迹为依托,以少数民族文化为主线进行综合开发,要注重发挥呼市、包头、东胜等中心城市功能,形成文化内涵丰富、活动项目众多、吸引力较强的旅游区。成陵、格根塔拉和希拉穆仁草原旅游点、响沙湾、岱海等旅游景点在已有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强娱乐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尽快由现在的观光旅游变为休闲度假旅游,提高经济效益。呼盟、锡盟、赤峰及呼—包—东等旅游重点地区,都要在近几年内,开发建设一两个高档次、有特色、集吃住娱乐一体化、规模较大的旅游景点,形成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拳头旅游产品。 7.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景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所有旅游开发建设项目,都要符合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今后凡投资兴建旅游项目、旅游饭店等,必须在征得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三、加大宣传促销力度,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客源市场 8.开拓旅游客源市场的基本思路是:国际旅游稳定俄罗斯、蒙古边境旅游市场,并积极引导俄、蒙旅游者向自治区腹地延伸;逐步扩大东南亚国家,特别是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台港澳地区的客源市场;加大欧美旅游市场的开发力度,努力增加欧美客源。国内旅游要积极招徕北京及周边省区和东南沿海发达省区大城市的游客;同时,积极引导区内城乡居民的文化消费需求,开拓区内客源市场。 9.加大宣传促销力度,不断拓展客源市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旅游宣传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宣、旅游部门每年要有重点地邀请主要客源地的旅行商和国内外新闻记者来内蒙古自治区实地考察和采访,加强报刊、电视的新闻宣传。要组织区内旅游企业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旅游展销会、博览会,在明确各自的市场开发目标、任务后,积极组织旅游企业促销团赴国内重点客源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以及日本、韩国、东南亚、欧美等国外客源地进行重点促销。旅游部门要制作高质量的旅游宣传品,广泛地向国内外宣传内蒙古。 四、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旅游业经营水平 10.坚持国家、集体、地方、部门、个人、外商一起上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在统一规划、明晰产权的前提下,调动社会各方面兴办旅游业的积极性。要深化旅游企业的改革,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依靠资本运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旅游业。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到证券市场上融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扩大旅游产业规模的要求,通过资产重组,组建旅游集团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使全区旅游资源和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11.进一步加强旅游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要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完善分配制度;扩大经营服务领域,切实解决旅游淡季设施闲置问题,提高旅游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五、采取积极政策措施,扶持旅游业发展 12.加大政府对旅游业引导性投入,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综合平衡各项建设项目时,要对旅游资源开发实行倾斜;在自治区旅游业大发展的起步阶段,各级计委、经贸委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改资金时,要予以倾斜。从1999年起,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每年要从基建和技改资金中切出一块,用于支持和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品生产,此项资金要逐年增加,力争到2003年两项资金之和达到5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重点地区、重点景点的开发建设和旅游企业所需贷款的贴息;1999年,自治区财政安排宣传促销经费要高于上年水平,并且逐年有所递增,此项费用全部用于宣传促销活动,专款专用。 13.积极培育旅游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对旅行社新增营业税、所得税,从1999年开始,五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80%;旅游景区的开发及其景观保护、道路建设和水、电、通讯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适用零税率;重点旅游城市外商独资新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可免收市政建设增容配套费、规划管理费,其余收费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免;对旅行社支付旅游团组的餐饮费凭接待计划免征筵席税;旅游景点占用草场和非耕地的缴纳税费面积,按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实际面积计算。 14.努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境外、区外投资者兴办旅游产业,享受内政发〔1995〕第11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区内的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兴办旅游产业,享受内党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兴办旅游产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和企业,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15.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旅游业发展。交通部门要充分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旅游城市和景点(区)的公路建设;允许专业旅游汽车公司在开放地区旅游热线开驶旅游运输专营线路;对专业旅游汽车公司的旅游汽车未达到报废里程的,允许继续延长使用期。民航要购置适合支线飞行的机型,在旅游旺季增加航班和运力,尽快扩建赤峰、锡林浩特机场。铁路部门应安排好运输计划,确保国际、国内游客按时返程。各级工商、公安、物价、税收部门要会同旅游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大力治理整顿旅游市场,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全面推行旅游标准化管理。公安、边检部门要与旅游部门配合,使边境旅游团组畅行,共同促进边境旅游的繁荣。涉外旅游饭店、旅游景点的治安管理要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依靠本单位的党组织和保卫部门。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要与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 16.对招徕接待海外游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旅行社,自治区旅游局拿出部分资金,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为旅行社招徕国际、国内游客,旅行社可从纯收入中提取10%~30%予以奖励,其奖金允许进入成本。 六、加速人员培训,提高旅游队伍素质 17.加大旅游教育的力度,建设一支服务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经理、导游员、服务员队伍。自治区有条件的大专院校都要积极发展旅游高等教育,培养旅游业中、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重点旅游盟市要努力创造条件兴办旅游职业、中专教育。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加强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任职资格培训,抓好旅游从业人员的在岗位轮训、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18.要加强旅游业职工爱岗敬业教育,使旅游行业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 19.选拔热爱旅游事业,年富力强、懂专业的干部,充实到各级旅游部门的领导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要从党政机关分流干部中,选调精干人员充实旅游业队伍。 七、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和旅游法规建设 20.成立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旅游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领导任组长,旅游及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旅游局。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定全区旅游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共同促进旅游业发展。 21.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强化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能。有发展旅游业条件的盟市和旗县,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强化对旅游业发展的协调指导和行业管理。自治区内所有旅游企业、旅游度假区(村)、旅游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景点,都要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22.加快旅游立法工作的步伐。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使旅游业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强旅游执法监督检查,推进旅游行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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