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会见罪犯的暂行规定


【颁发部门】 陕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委托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罪犯委托律师代理的其他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经济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律师接受其他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案件,如果罪犯属案件当事人的,亦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会见罪犯时,应有二人参与。 第四条律师会见罪犯,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省监狱管理局办理手续: (一)会见罪犯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证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律师接受其他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的诉讼案件,如需会见罪犯收集证据材料,应当在会见罪犯申请书中说明收集证据的性质、范围和作用。 第六条律师会见罪犯的时间和次数,原则上不予以限制。 第七条律师会见罪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监狱警察的安排; (二)严禁携带刃具、械器、药物、毒品和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三)不得为罪犯捎书带信或者给罪犯提供现金和其他物品; (四)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拍照、录音和摄像; (五)不得散布不利于罪犯改造的言论; (六)不得诱导、煽动、协助罪犯脱逃。 第八条律师会见罪犯的交谈内容,可能影响罪犯改造情绪的,应当事先告知监狱警察,配合做好稳定罪犯工作。 第九条律师会见罪犯将提供给罪犯阅读的材料和所收集的证据,均应经由监狱警察审查。 第十条律师会见罪犯时,监狱警察可在场监视、监听。发现有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行为的,监狱警察应当立即中止会见,并取消以后的会见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d58464--010816wjk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