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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流[1999]6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转发给你们,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提供以下资料并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准予其在调帐当月进行税款抵扣: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提供发票联和抵扣联; 二、截至调帐前未进行税款抵扣; 三、相应的外购货物,工业企业已全部入库或商业企业已全额付款;相应的外购应税劳务其劳务费用已全额支付。 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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