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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邮政局关于降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邮政局

【发文字号】 沪价行[1999]354号、沪财综[1999]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行贷款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证120元,降为每证10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补办《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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