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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信局光缆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政一[1999]1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漳地税政一[1999]246号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市邮政经营开发总公司承接诏安县电信局的光缆工程。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光缆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光缆价款,光缆作为原材料,其价值应并入计算征收建安营业税。因此,福州市邮政经营开发总公司从事光缆工程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光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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