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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检察机关开展非检察业务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云价费发[1999]3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检察院,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检察院《关于制定我院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云检技发[1999]第3号)收悉。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云财综[1999]80号文件批准,同意我省检察机关在开展非检察业务的检验鉴定工作中对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检验、鉴定(含照、摄、录像)费。经研究,现将我省检察机关开展非检察业务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检察机关在开展非检察业务的检验、鉴定工作中对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检验、鉴定(含照、摄、录像)费收费标准,参照我省法院、公安、卫生等部门现行有关司法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二、对检察业务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不得收费。 三、我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规定,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缴分离、委托银行代收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检察机关开展非检察业务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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