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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港澳入出车辆及驾驶员办理牌证收取港币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1999]5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对港澳入出车辆及驾驶员办理牌证费用收取港币问题的函》(粤公函字[1999]214号)悉。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意见:根据1996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对港澳入出境车辆及驾驶员办理牌证的收费,只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人民币,不能收取港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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