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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同意南山旅游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渝价[1999]6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岸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重庆南岸南山旅游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及收费年限的请示”(南岸价[1999]33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试收费一年来的基本情况,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重庆南山旅游公路,一端起于南岸区上新街前驱路口;另一端起于渝环路四公里路口,经黄沙坎、黄桷垭镇、南山镇至峡口镇,双车道全程34.1公里。经重庆市计委(97)重计委资便字第14号文及重庆市南岸区计经委南计发(1997)237号文批准按山重二级公路建设。同年经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渝财预外(1997)125号文批准收费立项。工程于98年5月完工通车。项目总投资11100万元,均为银行贷款。1998年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1998)237号文批准进行试收费,现试收费期满,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审计机构所作审计报告,同意正式核定南山旅游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 二、收费标准: 1、摩托车(二、三轮)1元/车次 2、10座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4元/车次 3、11-30座客车、1-3吨(含)货车6元/车次 4、31-50座客车、3-5吨(含)货车8元/车次 5、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货车2元/吨次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设置主线收费站两个,分别位于黄沙坎和铁厂弯,实行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南岸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正式收费期暂定自1999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70人以内。收费期满,收费人员回原单位。 六、收费主体:南岸区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正式收费前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的维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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