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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沪公积金法[1999]第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了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意见如下: 一、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且连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购房贷款的首期付款。 三、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一贷二”的原则,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倍。但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限额为3万元。 以上贷款额度可以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四、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形式 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单独签订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保证责任等,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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