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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监察委员会、市物价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监察委员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财综[1999]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具体要求继续抓好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今年重点在本市交通、建设、教育、卫生、环保、民政、劳动和社保、房地产、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市政工程、广播影视、民防、公用事业、无线电管理、规划、环卫、水利等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尽早形成与“收支两条线”管理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各项收费、罚没项目,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的标准执收执罚;清理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进一步规范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强化单位财务部门对各项财务收支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完善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加强财政资金的收入监缴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三、在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管理办法未出台前,本市上下级部门之间按规定发生资金上解下拨关系的,原则上仍维持原来的资金分配办法,即:属于区县部门留成的收入,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应当上缴市级主管部门的收入,由区县部门上缴市级主管部门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凡过去采取全额上缴后返回办法的,原则上由市主管部门提分配比例,商市财政局重新核定两级分成办法。对市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调剂使有的资金,分别支出性质和用途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用款单位或转入区县财政专户。 四、各部门依法收取的暂扣款或押金、保证金比照市财政局、市监委《关于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扣押款实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沪财综[1999]30号)执行。 五、除预算外专项资金结余必须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财政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但是,应缴上级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本级财政部门统筹调剂范围。 特此通知。 附件:财综字(1999)87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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